市城市道路井盖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管理机构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自管道路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第1页共3页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有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专业的井盖互相混用
第九条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视检查制度,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检查人员,应当每日经常对管护的井盖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并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