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的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目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很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
当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时,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这里讲的“可能危及”,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来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管理职责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要落实到人
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须明确由谁主要责任,另一方给予配合
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须载明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必须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这里讲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各方来指定,也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共同指定,但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这种检查不能时有时无,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根据具体安全生产情况确定
要制定检查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检查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这里的处理包括个人亲自处理,也包括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一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