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
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
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
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
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4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