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办法》和《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第1页共5页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