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办法》和《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六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八条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第1页共5页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第十一条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第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第2页共5页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