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推荐5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审计【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题注】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第1页共12页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