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呈每年上升趋势,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
我区2006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43起,2007年84起,2008年205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件2006年有1件,2007年1件,2008年9件
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是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
本文从当前我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凸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就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
一般来讲,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这是很简单、也是最通常的做法
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
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些是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用人单位从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些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