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调研报告一、当前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普遍存在“三重三轻”的现象:一是重权利、轻义务。就是注重税收征收权、执法权,忽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纳税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重形式、轻实质。长期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目标,纳税服务局限于“一声问候、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茶水”的浅层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纳税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纳税成本过高等深层次问题研究不够。三是重宣传、轻规范。纳税服务局限于“单兵作战”,没有建立运转有序的工作规范和服务链条。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缺失,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单一,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监督控制等重要内容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当前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服务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当前基层税务机关都在围绕着为了方便纳税人做文章,从税务机关的做法可以看到,“一窗式”、“一站式”、“一网式”、“一级式”等等,应该说这些做法产生了很多积极的效果,也为纳税人带来了很多方便,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划时代的进步。但这种将纳税服务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的定位,仍没有实现税务机关从“税务官”到“服务者”角色的真正转变,应该看到我国与一些先进的国家相比较,纳税服务的观念、纳税服务的形式、以及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仍有着很大的差距,我们纳税服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得纳税人的满意度。纳税服务应是我们的义务、职责和奋斗目标。2、纳税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平等实现。纳税人是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纳税主体,在税收的征纳关系中,纳税人不象征收机关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是天然的弱势群体。但税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纳税人在征纳双方的法律主体地位上与税务机关相比应该第1页共6页是平等的,但我们过去一直将纳税人看作是需要严格管理的对象,纳税服务解决的主要是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虽然当前纳税服务已被看作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服务已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到行政行为的范畴,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遵从、促进能动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积极工作,由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税务机关往往以管理者、执法者、监督者自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执法、轻服务,重管理结果、轻服务过程的观念,弱化了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因而很多服务还是停留在低层次上,没有意识到自身在公共产品服务框架内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将纳税人的地位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没有全面、主动地针对纳税人的权利来制定我们的工作方案,而是在如何保护我们自身安全的角度上制定各种措施,影响了纳税服务高效开展。3、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成本支出。税务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强调服务的硬件环境的建设,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从纳税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通过纳税服务应该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支出,纳税人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应当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费用和时间耗费,填写纳税申报表劳动的耗费,购买税务发票的时间耗费,聘请税务师和律师的费用等;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也就是纳税给纳税人经营决策所造的不利影响。纳税人可能因信息不畅,行政办事效率低下或执法不够公正,以及因区域或身份的不同往往会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和额外负担。当前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改造和机构的扁平化设置,由于在宣传力度、纳税辅导、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及配套的措施等方面没有完全跟上,增加了部分纳税人不应有的成本支出。4、组织机构存在断层现象。虽然目前税务机关经过多轮的征管改革和改革机构,信息化手段已非常高。但由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认为纳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好坏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自觉行为,因而在机构设第2页共6页置上总是从保护自己方便工作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对纳税人的优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