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二)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第1页共6页选举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如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法拟订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