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报告20XX年0528我国当前商业保险调查分析报告我国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保险供需总体水平落后,发展不够充分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为615.7亿元,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保险深度为1.07%,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10%的水平,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3%-7%也颇有差距;人均保费收入更是名列末梢。另据统计,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保险承保面不足35%,中型企业承包面不足45%。二、市场要素培育程度低,保险市场的主体少,中介人体制不健全从保险供给主体看,目前除了人保、太保和平保三家保险公司外,1996年国务院有批准了新泰、泰康、华康三家全国性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20多家保险公司营业,同时最近几年先后引进了5家外资保险公司。但与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保险供给者数量还是太少,保险业务的市场覆盖面还是很低。从保险消费者主体看,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个人的保险意识淡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铁路、交通、邮电、粮食、供销等系统往往通过企业和行业的基金和互助以及国家财政方式应付可能的损失,加之原有的对企业、事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都由国家税收和企业留存的收益承担,这导致保险消费者数量少。从保险市场中介机构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虽有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三、保险市场呈现价格不正常、竞争不公平、交易不规范的无序状态(一)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根本谈不上是依靠经营技术和服务的有序竞争,有事只是打费率战、手续费战、退费战的原始争夺,它们只顾眼前利益,盲目地无限制地降低费率,以吸引保户,往往将风险更多地转嫁到保户身上,损害被保险人的长远利益。同时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在保险税收政策上存在偏差,目前在保险经营上存在税率结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内第1页共4页资企业间也不统一的现象;于是有些公司凭着税收上的优惠,利用高佣金、低费率、高手续费等办法争夺业务,致使市场竞争无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和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二)一些保险经纪人利用被保险人对保险缺乏了解,利字当头,只要保险人给的手续费高,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随意提高费率。(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不清,一些政府部门的下层机构和群众团体利用行政管理职能或行业经营特权,采用诸如评先进、定指标、下发文件等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参加它们举办的保险,有的甚至还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高回报来吸引保户。其特征是将商业保险业务挂靠在社会保险业务之下,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两者在经营目的、风险性质、保险方式和政府是否对基金形成提供财税倾斜政策方面均有本质差别,因此,两者的混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害无益。四、市场体系不完善(一)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尚未完善,有接受风险的直接业务市场,却没有消化危险的再保险市场。随着巨灾如洪水、地震等的出现,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无法估量,若由一家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简直难以想想后果,因此建立一个再保险市场体系相互分摊风险势在必行,同时各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市场相互勾连,可以有效地抑制盲目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的不正当竞争。然而,以前我国尚无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是由在保险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使中央再保险的只能,它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极不利于竞争和分散风险。尽管原人保公司组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后,成立了中国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但仍脱离不了原有的性质,而且远没有形成体系。(二)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企业自律意识淡薄。第一,保险业主管机关的管理状况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当前主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力量都很薄弱。第二,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险法》虽已于1995年颁布实施,但与之第2页共4页配套的系列管理法规尚未制定出台。第三,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同业公会数量偏少,其作用未充分发挥。五、现行保险展业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习惯依靠行政手段来开拓业务。这严重地束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商业保险存在问题该如何改进一、加强对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