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第1页共5页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报与核定)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