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财政财务改革,规范财政专项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提请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设立,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基金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确定用途的长期性财政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期限不确定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基)金按照“纳入预算、专项核算、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资(基)金的主管部门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财政专项资(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需要设立专项资(基)金的政策依据,财政部门应对所提供的政策依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效力,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向区政府提交财政专项资(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政专项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安排设立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设立
第十条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查论证后,由财政部门第1页共3页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规定及有权机关批准文件,提请政府依法定程序列入预算,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规范设立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财政专项资(基)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基)金,区别情况,分别纳入政府预算或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或上级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