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XX县区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1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第1页共3页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