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范城市信用社的行为,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
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
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信用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融通资金,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六条城市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页共14页(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