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系统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安全设施是对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予以防治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主要包括:1
提升机保护装置;托罐装置;信号闭锁装置等皮带机保护装置;防护装置;急停装置等
绞车固定;绞车防过卷装置;轨道警示、警标;辅助行人设备的急停装置;斜巷防跑车装置;信号装置;信集闭系统等
接地、过流、短路保护;防雷电装置等
反风设施;风电、瓦斯电闭锁;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避灾路线标示等
防水闸门;探放水工程设施;水位观测系统;排水系统等
其它安全设施
第四条安全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依据专业属性、规模大小,按照分专业、分级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分专业原则:1
采煤、掘进、辅助运输的安全设施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验收;2
机电、提升、皮带运输的安全设施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第1页共3页3
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的安全设施由通防部门组织验收;4
防治水的安全设施由地质测量部门组织验收;5
其它的安全设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二、根据分级原则:(一)由公司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1
新采区第一个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安全设施;2
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3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推广中的安全设施;4
其它由公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