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企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所谓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外来人员是相对于国企员工而言的,指未和国企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其场内从事生产经营与相关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租赁单位、外来民工和参观考察团三大类
他们相对国企而言是“自由人”,安全文化素质又参差不齐,往往是事故肇事者,在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着国企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文笔者提出了管好他们安全工作几条措施:一、国企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所谓租赁是指国企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把自己内部的一部分车间或作业场所租给另一企业(单位)使用
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企某些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向国企注入了新的血液
但同时也给国企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正确理顺好国企与租凭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招灾揽祸”,后患无穷
要搞好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责权利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使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合同可据,一旦发生事故就不会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现象
2、租赁单位完全不同于清朝时代的“华租界”,要坚决克服“企中企”之傲气,要经常保持和国企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安全管理上要形成互检互查互促的良好风气
国企和其租赁单位的安检人员因工作需要应可以自由出入对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工作,并能互相密切配合
只有这样才能取长补短,共同把各自的安全工作搞好
3、加强对租赁单位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力度
设备和厂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资本,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把有关要求明确外,还要防止个别租赁老板满头经济热,为诈取最大生产利润,置设备和厂房存在的隐患于不顾,常使设备带病、超负荷运作,致使设备和厂房夭折早废,引发安全事故
所以,要经常检查、监督租赁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