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第1页共48页第八条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2.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3.按照《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5.组织审查职业危害治理的项目,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监督各单位劳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6.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贯彻落实《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7.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8.总结和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预警装臵;9.分析劳动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兑现奖惩.第九条路局业务处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系统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2.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3.结合实际,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4.参加本系统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负第2页共48页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条办事处(安监室)劳动安全职责1.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2.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攻关和竞赛活动;3.依据《事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4.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单位劳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