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定期报表)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房管局200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情况统计综合表(X3表)……………
3(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综合表(X4表)……………………
4(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X205-1)……………
5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6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市中介经纪单位(机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范围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营等活动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中介服务单位(机构)
三、填报单位:全市房地产中介经纪单位(机构)
四、本报表制度按执行期为季报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五、报送方式:各单位一律通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报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季报表由市房管局按行业管理报送方式,统一汇总后报送统计局
六、报送时间:各房地产中介经纪单位(机构)于季后10日前,将本单位报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