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制度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
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货运站经营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市)、XX县区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XX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站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XX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综合货运站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鼓励投资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货运站
设置综合货运站的,应当符合综合站设置规划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信息管理、仓第1页共5页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
其中,从事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从事货运代理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