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评价一、“F所报告”的质量分析1.没有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F所报告”是一份对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为零、批发。经营品种有汽油、柴油、石脑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DMC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及甲苯等。租赁外地某一化工仓储公司的储罐。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由于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的类型、品种、方式、生产经营条件以及环境条件等千差万别,但都必须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条件选择引用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但“F所报告”中没有提到任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引用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连评价的依据都没有,何谈安全评价呢?2.没有出具国家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F所报告”中提供了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其安全评价类别是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但是,必须指出,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就可以允许其承担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在我国开展质量体系认证过程中曾出现大量超业务范围的认证泛滥。同样的问题,切不可在安全评价这一新生技术服务领域中蔓延。3.没有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作为安全评价,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是整个安全评价的核心,应通过辨识,确定危险、危害的危险程度和范围,才能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该“F所报告”的安全评价项目是经营汽油、柴油、石脑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DMC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甲苯,均属易燃易爆品,但“F所报告”中没有提及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分析,没有针对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也没有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严重程度作出分析和判断。该评价应根据各自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数量及租赁场所的储存数量,对照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再根据是否重大危险源以确定相应的技术对策措施和管理要求。“F所报告”对安全评价的核心问题却完全放弃了描述和分析。可以这么说,一份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高低,核心是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是否真实、全面。如果一个安全评价项目不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或者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面,不具体,那么,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属严重不符合项。4.没有确定安全评价方法的分析安全评价方法是对系统或者一个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不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性质条件不同,以确定其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只是安全评价方法中的一种,作为一个导则,并不能包罗各种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要求,更没有规定是惟一的安全评价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一定要根据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的经营物品,对照各自的技术规范重新编制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才是可行的。“F所报告”根据导则的“安全检查表”作了修改,是可以的,但是,在“仓储场所要求”和“仓储建筑要求”的评价单元中,第一是没有把甲醇、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储存数量和储存方法作为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不全面;第二,根据《导则》规定:“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可F所没有按照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要求,对该评价项目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确认是否为重大危险源。从“F所报告”中提供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看,汽油为50吨,石脑油为60吨,甲醇为150吨。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易燃物质类的贮存区临界量的规定:汽油为20吨,石脑油为20吨,甲醚为20吨,均属重大危险源。那么,在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仅仅用一种安全检查表进行评价,只作定量评价,不做定性评价,显然有失公正。5.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范要求“F所报告”中既没有委托书复印件,又没有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没有租用场所或设施经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