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一、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内涵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
国内学术界类似的称谓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保护权等
[1]而国外一些学者则从广义上去界定,称为工作环境权、[2]劳动保护权
[3]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反映了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各国立法的态度
就职业安全的概念界定,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问题
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4]职业安全权是劳动权体系中的重要子权利,体现了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要求
劳动关系是一个矛盾体,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而人身属性决定了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基础
这一权利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驱动和价值追求,无法通过私法的契约机制来完成对劳动者的全面的和彻底的保护,而必须导入以国家为主体的公法干预
因此,从性质上讲,职业安全权是一种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
“与此(自由权)相对照的是,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
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
”[5]因此,劳动者实现此项权利的基本手段就是国家立法,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和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使劳动者由传统安全法上的被动受益主体转变为主动权利主体,并实现安全卫生立法指导思想和理念上的转变
职业安全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相比较,呈现如下特征:1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首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