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工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单位应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请对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验收
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设置单位可在提请取水许可验收的同时,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设置单位提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三)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审批文件;第四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三)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削减措施或承诺是否落实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委托同时第1页共3页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水环境监测单位编制
承担入河排污口验收监测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
第五条承办单位应自收到入河排污口验收申报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内容是:(一)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