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一、证据采信问题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
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
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
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第1页共5页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
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