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制度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审核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二、从事职业健康体检医师,应为取得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专门技术培训,执证上岗。从事临床检验、毒化检验和其他技术人员,应有相关学历,并经职业卫生专业资格培训,执证上岗。三、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XX省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的规定执行。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对检查项目异常者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每一项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物价标准,不乱收费。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参照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标准,认真解答。八、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资料负责保密。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