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精选合集]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06-01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3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月16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颁布日期:20040116实施日期:20040116颁布单位:XX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第1页共8页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社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