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水泥厂代销合同代办费纠纷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址:西宁市黄河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蓉萍,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水泥厂
住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元朔镇
法定代表人孙多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系青海水泥厂干部
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青海水泥厂代销合同代办费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原告下属的中房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经营部与被告下属的青海水泥厂建筑材料经销公司签订了代为销售水泥的委托协议书
协议约定由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经营部为青海水泥厂建筑材料经销公司代办销售水泥,由水泥厂经销公司付给代办费
后又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约定按销售总量待工程交工后一半计算收取
协议签订后,原告方综合经营部开始代办销售水泥,至九九年五月西门口商城全部交工后统计的水泥销售量为29006
5吨,按每吨5元计算,应付原告145017
代办费但至今未付
要求被告给付代办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青海水泥厂辩称,我厂所属的建筑材料经销公司虽然与原告下属的西宁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经营部签订了代办销售水泥的委托协议书,但双方的业务及帐目均在九五年年底已全部核清,并且中房房地产综合经营部出具了相应的欠条,此欠条已于九六年十一月诉至大通法院调解处理
实际上截止到九六年,青水建材经销公司所有业务都已停止,和对方再没有发生任何水泥代销业务,原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清水建材经销公司已停业注销了
九七年因我厂进行股份制工作,部分厂属三产公司依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