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市)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
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第1页共4页(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三)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四)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