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
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
第三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并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第1页共7页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第十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