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效能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风效能监督员的作用,更好地推进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人选,并颁发《行风效能监督员聘书》
第三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二)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三)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富有正义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职责:(一)对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对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与要求并及时向县交通局反馈;(三)宣传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四)反映干部群众对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暗访和集中视察;(二)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交通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听取情况通报;(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行风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也可以通过县交通局转办,有关单位应在7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第1页共2页(四)在行风评议活动中,对被评议单位发表评议意见;(五)办理行风效能监督的有关事项时,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义务:(一)实事求是地监督检查交通系统各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情况,并及时向县交通局反馈;(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遵守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第七条县交通局效能办(局纪委),负责交通系统行风效能监督员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