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议摘要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在我国首次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结合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创设的国际、国内背景,针对反对者提出的问题对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可行性探究,并提出本土适用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发展(一)国外创设及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为实现社会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创设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也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按协议规定向非会员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北欧几个国家适用该制度限制在电视节目广播、有线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领域
在之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条规定了这项制度
欧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规定了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英国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北欧几个国家在瑞典之后陆续创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
首先,对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代表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
其次,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与会员同等权利,支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依照和会员协商制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确定的,禁止歧视或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差别对待
再次,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防止该制度适用的不当扩张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赋予非会员排除适用机制,非会员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退出集体管理,时间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权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代收报酬
2006年俄罗斯新修订的联邦《民法典》具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