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污水流量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它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验收技术要求,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联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
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
且必须按照《监测站房与仪器设备安装技术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五条凡是被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六条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运行前,排污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七条安装范围
凡被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国控)和省重点污染源(省控)和市级重点污染源(市重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限要求,按时安装完毕,并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在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完成此项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优先选择使用经市环保局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九条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7)第1页共3页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