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的防控急救措施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2号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编制本管理措施
1.为了落实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地震应急工作要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遣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各级人员应及时协助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合澄清,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
3.在临震应急期间,协助政府做好居民的避震撤离劝告动员工作,情况紧急时配合政府有组织地组织疏散避震工作,协助政府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在临震应急期间,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在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全力支持,阻拦或不予支持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临震应急期内,随时待命,由政府调动
5.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在震后应急工作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民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次生灾害源的紧急防护措施,做好震后恢复生产的自救工作
6.奖励和处罚规定:(1)奖励办法: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奖励或报请上级机关,防震救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①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③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④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⑤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⑥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⑦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处罚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