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管理组织和病情报告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签名盖章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
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
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
“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第1页共2页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