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引言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其审判结果也发人深省,一时间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学术界对此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事件的大致经过: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
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最终导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死亡,黄受轻伤
巴东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
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里,弱者反抗带有公权力背景的强者的侵犯是最令人关注的地方,但是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防卫过当从本质上讲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只不过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概述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则是正当防卫的标准定义,也是法律界比较认可的定义
对于正当防卫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若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在《尚书》、《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