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XX县区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第1页共4页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