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关于印发《XX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2076号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现将《XX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XX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放大融资担保规模,增强信用和抗风险能力,规范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强对XX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简称再担保资金),是指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再担保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市财政主要出资,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为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再担保资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思想,旨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强信用、分散风险、引领提高、规范发展的再担保服务,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信贷支持
再担保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项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1页共10页第四条再担保责任余额与再担保资金的放大比例,最高不超过再担保资金余额的10倍
第五条再担保资金以市财政出资为主,同时可以吸收担保机构等社会资本的出资以及社会各界的捐助
市财政可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增资
第二章再担保的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再担保的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