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直管”汇报材料“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
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
对各第1页共2页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