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便群众原则,另一个就是本法着重强调了的“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对人身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即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具体的来讲有五个方面:1、立法的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人身安全);2、通行条件的保护;3、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行中的让行保护;4、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5、执法保护。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是本法律体系中“对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对伤者的抢救保护;第二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有所赔偿。说到对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赔偿就有说到了交通安全法中的敏感的中心话题——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赔偿。也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在许多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意识里都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路上通行,就是机动车方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方的事故责任”。这种错误的认识令执法者办错了案,令机动车方怨声载道,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敲诈机动车驾驶人(“碰瓷专业户的出现”)危害社会。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不全面的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笔者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当然更多的是作为一名和大家一样的交通参与者和朋友们一起探讨一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违法责任、事故责任、经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事关各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直受到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而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还有被大家所忽视的另外两种责任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他们不尽相同,又相互关联,特别是新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对交通事故有关规定的变化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关系的变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实施之前,在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都有这三种责任,并且它们之间都有一定的必然性。(一)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定有交通违章责任1、交通事故中一定有交通违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什么是交通事故是这样规定的“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通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这个规定许多交通事故专家和权威人士将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归纳为五个要件“地点要件(必须是在道路上)、主体要件(必须有一方是车辆)、违法要件(必须有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过失要件(对交通事故的损失必须是过失)、后果要件(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这五个要件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1)没有交通违章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的话,是不正确的,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以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的。假如在道路上发生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件却没有任何一方有交通违章行为(没有过错就是意外),那就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交通事故。(2)其他违法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原因是由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出于当事人的故意,那么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对后果的过失事件,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过错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造成损坏后果则必须是当事人的过失,假如是出于当事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