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便群众原则,另一个就是本法着重强调了的“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对人身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即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具体的来讲有五个方面:1、立法的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人身安全);2、通行条件的保护;3、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行中的让行保护;4、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5、执法保护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是本法律体系中“对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体现,第一对伤者的抢救保护;第二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有所赔偿
说到对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赔偿就有说到了交通安全法中的敏感的中心话题——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也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在许多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意识里都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路上通行,就是机动车方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方的事故责任”
这种错误的认识令执法者办错了案,令机动车方怨声载道,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敲诈机动车驾驶人(“碰瓷专业户的出现”)危害社会
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不全面的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笔者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当然更多的是作为一名和大家一样的交通参与者和朋友们一起探讨一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违法责任、事故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事关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