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
1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3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
1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4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5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
1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
2-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
2-1建设基地类型建筑密度(Max)容积率(Max)居住用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