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核查报告XX省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XX省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1页共6页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
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