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中长久存在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涉及借贷关系等民刑交叉问题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除重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发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法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外,《规定》同时亦对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后民间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民间贷款纠纷的处理以及相关犯罪中担保人应予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现本律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在《规定》施行后的相关变化(文中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作分析):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在《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意见》,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常见模式为行为人以高额年利率回报以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吸引出借人签订合同,其中年利率的高低亦是是否构成该罪名的参考之一
《规定》除了重申《意见》中关于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外,再综合其中的关于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