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比较摘要:《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完善,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使得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隐患。本文对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进行初步地比较,以增进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了解。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是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石,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决定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由于尚存系统性和协调性缺乏的弊病,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共分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9•11”事件后,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对进口食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1980年欧盟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具体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线食物的保存方法规范。还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兽药物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分为3个层次:一是针对食品链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如《食品卫生法》、《JAS法》等,这些法律效力最高;二是根据法律制定并由内阁批准通过的政令,如《食品安全委员会令》、《JAS法实施令》等;三是根据法律和政令,由日本各省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如《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关于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省令》等。整个法律体系覆盖了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值得提出的是,日本政府于2003年5月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了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并授权内阁府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也系可分为3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食品卫生法》等;二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章,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目前,已经形成了《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导,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其他法律如《刑法》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历久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不同角度以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