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比较摘要:《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施行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完善,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使得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隐患
本文对中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进行初步地比较,以增进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了解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是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石,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决定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作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由于尚存系统性和协调性缺乏的弊病,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
此外,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共分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
“9•11”事件后,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对进口食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
1980年欧盟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