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的事故也很多
如前年发生的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就是由于这方面原因
为此,《安全生产法》对承包、租赁作出相应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但为了安全生产,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讲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但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这里讲的个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人员
因此,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皮包公司、流动人员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责任明确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则
当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如果彼此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往往会形成平时谁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发生,彼此推卸责任的局面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