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一、使用工业气瓶的申请及批准根据《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危险品(一般)规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使用任何气瓶(包括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铝合金气瓶)或容器储存任何压缩气体,只有该气瓶或容器属于适合储存该种气体并经消防处长批准才可以使用
此外,任何人如需销毁气瓶或气瓶在定期检验中不合格,则必须通知消防处长
气瓶拥有人及进口商均有责任在气瓶使用期间内保存气瓶的认可设计文件,制造商证明书以及检验和试验报告
(一)申请及批准程序(1)所有关于批准使用气瓶的申请,必须交消防处调查及研究处理
(2)每项申请须连同一式三份的证明文件一并呈交,以证明申请批准的气瓶已按消防处处长认可的标准设计、制造和试验
其中一份证明文件会送交劳工处锅炉及压力容器科,以取得技术方面的意见,决定是否接收有关气瓶或容器的申请
劳工处只负责处理由消防处转来的个案及评估气瓶在技术方面是否可以接纳
(3)如果气瓶的设计是首次在香港推出使用,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①有关气瓶构造及附有尺寸的详细技术图纸;②依照有关标准而进行的设计及计算;③有关气瓶使用的阀门规格(如材料、设计、压力等级、入气及出气螺纹等);④制造商证明书;⑤由认可的独立检验主管当局或机构发出的检验报告;⑥制造材料的物理测试及化学分析报告;⑦按有关气瓶采用的标准或守则进行的测试报告;⑧热处理详情;⑨充装于气瓶内的气体资料;⑩有关气瓶的型号、种类及编号
(4)如果气瓶属于消防处处长先前批准的类型,而这些类型或型号的批准设计图编号和消防处处长的批准参考编号可经查核确认,以及盛气阀门的类型维持不变,则只须提交上面④至⑨项所述文件作评审之用
(5)上面提到的由认可的独立检验主管当局或机构发出的检验报告,应该是由当地监管当局授权认可的独立检验主管当局或机构发出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供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