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局意识说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四个意识”,其中的大局意识,对安全生产立法有重要指导意义,安全生产监管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不是孤立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安全生产其实是与社会民生就业、社会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地方经济等等联结在一起的综合体的一个局部
法的价值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秩序、安全、效益、公平、正义、自由等等
安法不仅应当具有安全的价值,还应当同时顾及公平、正义、效益等等安全之外的价值
目前的安法,解决问题的方法一般是责令改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等
笔者认为,法的价值体现过于集中,重点集中于安全,安全之外的价值未充分考虑
比如,安法通常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很多时候,停产停业整顿的后果就是企业倒闭或者近于倒闭的边缘,因为停产停业整顿,一者业务量止住,各类开支并非全部止住,损失必定很重,二者停产造成员工流失,重新招聘困难,三者停产造成客户流失,客户是企业经营的一大无形资产,流失会导致今后业务量锐减
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就业机会大量减少,影响民生,增加社会劳动保障难度,正义价值缺失;二是企业员工大部分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相干,却面临失业损失,公平价值缺失;三是地方经济未被有效考虑,效益价值缺失
笔者认为,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同时重视效益、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把安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改变为:暂停主要负责人职务,由监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代管重整,代管费用由企业承担,并由监管部门直接通知企业财务部门执行,代管内容包括彻底整改存在的隐患,在保证安全并采取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在适当时间段安排合理的继续生产或局部继续生产,以及重整完成后为企业重新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企业股东,应当对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