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面部部分器官照片算进犯肖像权吗?征询:我前几天在一个网站上看到了某整形医院的广告,广告上是整容前后的眼部以下的前后比照照。我曾经在这家整形医院进展过手术整容,我比照了我在医院拍摄的照片,我觉察这个广告上使用确实实是我的照片。我想征询下,医院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如此的行为算进犯我的肖像权吗?我能要求赔偿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分割的,有权要求停顿分割,恢复声誉,消除阻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肖像是以某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构成了肖像。肖像的特征是具有完好、明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因此,假设某个画像、照片等载体的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明晰识别该内容确实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如此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按照你所说的情况,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的部分,不是完好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对此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成立的,你也不能要求医院对此进展赔偿。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