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大区工作报告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授课内容(完整版)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根据视频资整理)授课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授课时间:8月16日下午14:30至16:30主要内容:尊敬的各位检察官朋友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就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问题跟大家进行两个小时的交流,可以说在我们的公诉中工作,如果说定性问题,认定一个案件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认定此罪与彼罪及案件的定性过程中,证据的运用、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应该是一个意以贯之的问题。从一个公诉人、检察官拿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笔录,一直到这个案件诉到法院,乃至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可以说,整个的审查起诉和公诉的过程,都贯穿着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问题。我们在座的资深检察官朋友们,可能都有一个经验和体会:案件拿到手,他在审查的时候,他总有自己一些固定的或者说久经考验的格式和样式,比如我们看到案卷,会把言词证据作一个分类;考察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它前后变化情况;比如我们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统称为实物证据,把它结合起来,观察它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把这些证据要跟五种证据笔录结合进来审查判断,我们会看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本身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存在是跟那五种笔录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勘验检查笔录往往证明书证、物证的来源;搜查扣押笔录证明书证、物证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扣押清单证明书证、物证从何而来,它的存在方式如何等。证据提取笔录也能够向我们证明某一个证据从它的源头到最后法庭出示的时候,整个的提取过程来证明它的原貌;甚至象辩认笔录能够跟书证、物证形成很强的印证、佐证关系。大家可以简单地看一看,一个案卷拿到手里,言词证据审查它的变化情况;物证要与五种笔录证据结合起来审查,所以我们说资深的检察官眼里会形成一条一条的证据线索,有了这种证据线索,他在审查判断过程中就有了一定的章法,一些证据不足、第1页共26页没有达到公诉条件的案件就会被审查出来,乃至被剔除出去,这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诉质量,避免在公诉工作中陷入一定的被动。那么今天下午有这么一个机会,我们就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跟各位进行交流。今天下午讲四个问题。向弱者”,德国法有一条: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证据的证明力有疑问的时候,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请问这是逻辑法则呢。还是经验法则。都不是,这是价值系统、是人的价值判断、是人的良知系统,在社会的整个法律在判断的时候发生矛盾时,作一个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疑罪从无——价值判断,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价值判断。讲到这里我们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第四十条:关于被告人的年龄问题: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价值判断。当没有办法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他是否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查不清楚的时候怎么办。这时候经验法则、逻辑法则都失灵了,不能发挥作用了,那要作不能认定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一点现在看来为我们检察官、法官所接受,这个用的就是良知系统,一个价值判断的理念。时间关系第一个问题就讲到这里。跟各位讲什么叫证据能力。什么叫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以及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几个依据。理论性较强,为我们下面的讲课打下基础。下面讲第二个问题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正如我们刚才给大家所讲证明力是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尽管是一个逻辑问题、经验问题、事实问题。但是我国两高三部这次通过的《两个证据规定》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办案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问题和争议地方,总结了实践中经验和教训,我本人对很多条文都知道它的出处来自哪里,来自哪几个案件我都能找到。这两个规定中大量的规定对近二十年来是对中国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所以把相当多的证明力问题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形成了司法解释的条文,大家会看到证明力问题,不单纯是个经验问题、逻辑问题、价值问题,它也成了法第2页共26页律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