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无传播就无权利(李国新,2005)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正是赋予了图书馆以数字形式合理传播作品的权利,该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这是我国版权法规第一次专门针对图书馆设置的使用数字版权的条款,意义重大,引人瞩目,有必要评析其立法特点,探讨图书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
第一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与立法模式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控制对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是版权法保护版权的基本方式
透过版权制度三百年的运动轨迹,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即传播权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演变,并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得到扩张
版权制度的诞生得益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使“知识公有制”对于知识创新所造成的压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有了对“知识公有制”进行变革,使知识创造者垄断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利的必要性
此后,电子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传播权又延及广播、电视、有线广播、卫星传输等领域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为信息的快速传播、资源共享和协调合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在信息的接收、存储、处理和分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网络传输不仅根本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作品的方式,而且正在冲击着传统版权制度所规划并维护的利益格局
作品一旦数字化并上载到“开放、自由、免费、共享”的互联网,便成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仿佛断线的风筝一样令作者难以把握
每一个进入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