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调研报告一、相关法律法规:1、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2、国务院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3、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4、XX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2002年12月12日起实施的《XX省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5、XX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下发的《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制度意见》”)6、XX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2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XX省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区县分中心、重点功能区分中心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1112号)(以下简称“《职责分工的通知》”)二、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主管机关《暂行办法》以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对“土地一级开发”的主管机关以及各主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1、《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房管局(现市国土局)负责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2、《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政府以‘熟地’出让的土地组织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第1页共12页第二条明确,“朝、海、丰、石四个区及十个远XX县区县分中心可作为主体具体实施本区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的收购和土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