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完善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一、我国保险制度中事故预防现状目前我国的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大类保险,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这三类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各占有重要位置,相互不可取代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伤预防改革前,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立法是1951年2月颁布,1953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
在这两项法规中,对工伤的认定、工伤治疗、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及其因工伤致死的审定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这一立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只限于工伤发生后的鉴定与伤、残、亡的各项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是单纯消级的医疗照顾与生活保障,是“事后处理”型的,而“预先”型的事故预防内容则完全没有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
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由劳动部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为加强此项工作,我国政府自50年代初就颁布了诸如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法规条例,此后又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企业劳动条件、生产环境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的其他措施都做出了法律规定,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防范,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立法形式与工矿企业管理实践角度来看,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与工伤预防工作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和运行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中的工伤预防自1989年以来,
我国海南、广东、福建、辽宁等10个省的30多个县、市先后开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其中广东、海南、辽宁逐渐在全省实行改革,制定了省级立法,推进改革的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各试点地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和加强了“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机制
一是以工伤保险基金为调控手段,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实行工伤保险改革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