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告治理方法篇一: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2014修订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照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修正〈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修正〈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令第108号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修正〈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老实守信,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视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峻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进展
外国投资者进展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